区政府:
按照安排,我局对区农业农村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《顺庆区晚熟柑桔基地建设补充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补充协议》)进行了合法性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审查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;
(二)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;
(三)《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;
(四)《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》;
二、审查内容
(一)决策主体和权限
区政府作为机关法人为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,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相关协议,决策主体适格,属于区政府决策事项。
(二)决策程序
《补充协议》主要内容系在原协议的基础上,对扶持资金给付进度进行调整,未增加区政府实际给付义务,未减损区政府权益,也未免除投资方投资义务,不需另作评估、论证,且扶持资金给付进度调整方式已征求财政部门意见,决策程序合法。
(三)决策内容
1.如前文所述,区政府签订《补充协议》的主体适格,但南充顺庆区海越农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海越公司”)签订本协议的主体不适格。本协议是对原招商协议的补充,而原招商协议是由区政府与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海升公司”)签订,应当由海升公司作为《补充协议》的签订主体。并且,《补充协议》的另一主要内容系对投资方每亩投资额度的约定,增加了投资方的义务,更应得到原合同签订主体海升公司的认可。海越公司虽系海升公司为实施本项目在顺庆区成立的子公司,但在法律关系上分属两个独立法人主体,在未取得海升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,海越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不能约束海升公司。
2.按照原招商协议的约定,海升公司应当在2018年9月完成一期建设,建设目标以管理机械化和水肥一体化为主要标志。现海升公司建设周期已违约,区政府有权解除合同;若区政府不愿解除合同,继续给付扶持资金,应当在《补充协议》中约定建设周期延期。
3.《补充协议》增加了投资方每亩投资额度的约定,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,对其约束力较小,建议完善。
4.《补充协议》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。
三、审查意见
区农业农村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《顺庆区晚熟柑桔基地建设补充协议》决策主体适格,权限行使正当,程序合法,内容不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,但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,建议变更为海升公司或要求海升公司书面授权,并完善合同内容后提交区政府决策。
顺庆区司法局
2020年11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