顺庆区政府:
按照安排,我局对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。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审查依据
(一)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;
(二)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;
二、审查内容
(一)决策主体和权限
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,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和种类”的规定,区政府发布通告规定烟花爆竹的禁限放区域和时间,决策主体适格,权限行使正当。
(二)决策程序
本通告属于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,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起草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决策前已按照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采用座谈会形式征求了群众代表、烟花爆竹经营者代表、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、街道、乡镇意见,决策程序合法。
(三)决策内容
通告规定的禁限放区域和时间系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需要确定,其具体内容未减损相对人法定权益,未增加相对人法定义务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。我局对部分内容的表述作了调整,详见修改原稿。
三、审查意见
经审查,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决策依据明确,主体适格,权限行使正当,程序合法,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,可以提交区政府决策。
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
2021年2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