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府发〔2016〕11号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、有关直属机构,有关单位: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将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/月,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40元/月。本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钱柜平台app 2016年7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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