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办公室
负责文电、会务、档案、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。承担保密、信息宣传、政务督办、绩效管理、史志编纂、政务公开、综合治理、机关安全和信息化建设、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、后勤服务保障、职业健康等工作。负责人大代表议案、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。负责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。
(二)人事科
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、机构编制、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,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。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,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。机关党委。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。
(三)财务科
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、基金的管理工作。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,负责部门预决算、政府采购工作。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、重大装备。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,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,提出重大备选项目。
(四)信访科
负责接待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。办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重大信访事项。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。分析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情况。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。
(五)执法监管科
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。依法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,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,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。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。指导县(市、区)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,组织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。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和局业务有关公示工作。配合国、省对市、县两级政府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。按照市委、市政府安排,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工作。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政效能、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。
(六)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
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,负责市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。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、采矿权审批登记,调处重大权属纠纷。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。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、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。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战略、政策和规划,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。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、备案、登记、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。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。监督地质资料汇交、保管和利用,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。
(七)地质灾害防治科
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,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。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、详查、排查,组织、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、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。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。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。负责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。
(八)耕地保护监督科
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,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,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、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。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。承担报国务院、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、报批工作。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。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、草地、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。
(九)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
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,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。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、土地整理复垦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。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。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(十)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
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。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。提出全市土地年度利用和城乡增减“挂钩”计划并组织实施。组织实施耕地、林地、草地、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,指导全市并按职责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预审工作,负责组织城市重要节点、拍卖地块的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期研究;负责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,绘制用地红线图,办理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和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。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和深度发展工作。
(十一)测绘管理科
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。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。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测绘、测量标志保护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、不动产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应急测绘保障和地图管理等工作。承担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。承担测绘成果及地理信息数据的质量和保密安全监管。承担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、公共服务工作。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工作。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项目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,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》。
(十二)村镇规划管理科
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、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,组织起草村镇规划的地方性政策、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;参与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;指导全市县以下建制镇、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工作;负责组织市城市规划区内重点镇、中心镇规划的评审、报批工作。
(十三)市政规划管理科
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道路与交通、公用设施、绿地与广场、加油加气站和河湖水系工程的规划管理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,办理市政工程项目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;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。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。
(十四)建筑规划管理科
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、方案审查;组织制订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。承办业务办公会。
(十五)国土空间规划科
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,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战略、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,牵头制定年度计划,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,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。负责报市政府及以上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、报批工作,指导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。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,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、评估和预警体系。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。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。承办规委会、专家会等业务会议。
(十六)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
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,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,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。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,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。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,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。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,指导节约集约利用。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,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,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。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,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。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,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。承担市属事业单位、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。
(十七)行政审批科
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“放管服”改革,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,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、审批等工作,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。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、动态调整等工作。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和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发放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》等;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后的综合协调、调度和统筹。
(十八)政策法规科(审计科)
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。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。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,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。承担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、行政调解有关工作,组织行政处罚案件、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。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。负责内部审计和各类专项资金、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。
(十九)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科(不动产登记科)
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,负责全市地理国情监测和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。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、变更调查、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。开展水、森林、草原、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。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、管理、维护、发布、共享和利用监督。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。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,管理登记资料。负责由市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。